問題標題: 請教專家
問題分類: --問題分類1(必選)-- 幕墻門窗類 塑料門窗類 五金配件類 玻璃類 型材類 膠類 設備類 隔熱材料類 節能技術類 招/投標類 CAD軟件類 施工安裝類 其它綜合類 --問題分類2(可選)-- 幕墻門窗類 塑料門窗類 五金配件類 玻璃類 型材類 膠類 設備類 隔熱材料類 節能技術類 招/投標類 CAD軟件類 施工安裝類 其它綜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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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標識又稱能源效率標識,是附在耗能產品或其最小包裝物上,表示產品能源效率等級等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標簽,目的是為用戶和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導和幫助消費者選擇高能效節能產品。 能效標識為背部有粘性的,頂部標有“中國能效標識”(CHINA ENERGY LABEL)字樣的彩色標簽,一般粘貼在產品的正面面板上。電冰箱能效標識的信息內容包括產品的生產者,型號,能源效率等級、24小時耗電量、各間室容積、依據的國家標準號。空調能效標識的信息包括:產品的生產者,型號,能源效率等級、能效比、輸入功率、制冷量、依據的國家標準號。 目前,世界上已有37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能效標識制度,成功地減緩了電器、設備等能源消耗的增長勢頭,在鼓勵技術開發、市場競爭、高效產品的銷售以及市場轉換等方面也非常有效,取得了顯著的節能、環保和經濟效益。有關資料顯示,世界各國因實施能效標識計劃每年節能價值達8億美元。 能效標識是一個市場準入概念,它直觀地明示了家電等產品的能源效率等級,從而給消費者提供判斷家電產品是否節能的重要指標。2004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發布《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標志著能效標識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該辦法按能效比將節能分為5級,1級最為節能,5級能效最低。我國能效標識制度采用的是“企業自我申明+備案+社會監督”這一國際通行實施模式。 作為我國能效標識制度建設的第一步,家用電冰箱和房間空調器能效標識制度已于2005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根據第一批能效標識產品目錄及相關要求,自2005年3月1日起,凡中國生產、銷售、進口的家用空調和冰箱必須貼上“中國能效標識”標簽,沒有標識的產品一律不準上市銷售。 近兩年的實踐證明,能效標識制度能促進產品能效的提高和節能技術的進步,推動用能產品市場向高效市場的轉換,在規范用能產品市場、節能降耗、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基于嚴峻的能源形勢和顯著的實施成效,能效標識制度的深入推廣勢在必行。今年9月18日,電動洗衣機和單元式空氣調節機也納入能效標識產品目錄之中,對于相關企業來說,它們面臨的不僅是挑戰,還有更多的機遇。 從明年3月1日起,家用洗衣機和小型中央空調不貼能效標識將不得進入市場銷售。記者從中國能效標識管理中心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根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制定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二批)》、《電動洗衣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和《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2006年第65號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對電動洗衣機和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這兩個產品開始實施能源效率標識制度。 根據最新公告,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第二批產品目錄包括:電動洗衣機(額定洗滌容量為1.0至13KG的家用電動洗衣機。不適用于沒有脫水功能的單桶洗衣機和攪拌式洗衣機)和單元式空調機(名義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電機驅動壓縮機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風管送風式和屋頂式空調機組。不適用于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和變頻空調機)。 在第二批目錄出臺之后,下一批的目錄新成員還將有變頻空調、燃氣熱水器、汽車、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等產品。 附錄: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能管理,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效率標識,是指表示用能產品能源效率等級等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標識,屬于產品符合性標志的范疇。 第三條 國家對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實行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國家制定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產品能效標準、實施規則、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 第四條 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使用能源效率標識后,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的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備案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建立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源效率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能源效率標識的實施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制定《目錄》和實施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認監委制定和公布適用產品的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 第八條 能源效率標識的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標識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二)產品規格型號; (三)能源效率等級; (四)能源消耗量; (五)執行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第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檢測能力,也可以委托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源效率等級。 利用自身檢測能力確定能源效率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其檢測資源應當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基本能力,國家鼓勵其實驗室取得認可機構的國家認可。 第十條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規格以及標注規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標識。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一條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能源效率標識之日起30日內,向授權機構備案,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進口商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二)產品能源效率檢測報告; (三)能源效率標識樣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關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時,應有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能源效率標識內容發生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對產品的能源效率指標發生爭議時,企業應當委托經依法認定或者認可機構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測,并以其檢測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授權機構應當定期公告備案信息,并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進行核驗。 能源效率標識備案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信息準確性負責,不得偽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標識。 第十六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不得偽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標識。 第十七條 認可機構認可的檢測機構接受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委托進行檢測,應當客觀、公正,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保守受檢產品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標識對其用能產品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各自職責,對列入《目錄》的產品進行檢查,核實能源效率標識信息。 第二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應當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檢部門舉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檢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標識;情節嚴重的,由地方質檢部門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的樣式和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偽造、冒用、隱匿能源效率標識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標識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由地方質檢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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